模板合集11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模板,欢迎阅读与收藏。
模板1
委 托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借 款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
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 .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物流合同签订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 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 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 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 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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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四、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五、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六、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___‰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乙方得___%。
七、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规定从甲方汇出之日起计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八、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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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 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 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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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年委托字第号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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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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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省「市、自治区」____市____县「区」
乙方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___年__月__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的有关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币种:___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___
种类: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
期限:____个月,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用款计划:____________
还款来源:____________
还款计划: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甲方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第一条所列用款计划,向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据用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用款手续后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金额放出。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第一条所列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____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并通知甲方。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达成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由此造成的资金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___%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___的违约金。
4、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___%的利息。
5、甲、乙任何一份单方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其他原因,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7、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乙方根据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同意作为本项贷款本息的担保人。并另立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执行,担保人应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清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担保人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担保人:「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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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xx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质押、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
乙方:xx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受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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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名称(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 ______(币种)资金____________(大写) 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____________(大写)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____%计付利息,每____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日内将贷款利息划人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问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向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人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约定的资金存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货款总额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货款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到期交接协议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四、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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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为拍摄电影片(或电视剧)《_________》出现资金短缺因而向乙方借款。
根据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年第_________号《委托贷款协议书》、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和《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代委托人在受托范围内与甲方订立。
鉴于此,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人_________将自有的(币种)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委托乙方按照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甲方)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贷款按月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途为拍摄电影片(或电视剧)《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并通知甲方。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
一、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若甲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已拥有在乙方开立的有效账户,只需将账号书面告知乙方即可;经乙方审核后,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存款账户,甲方无须另行开立新账户。
(二)委托人的委托基金已经划到其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户。
(三)乙方已经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二、发放贷款计划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 款 金 额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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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 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 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模板10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合同各方:
受托人(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委托人(乙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为自然人时):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 账号
一般户 (1) 账号
(2) 账号
(3) 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委托贷款合同模板11
银行受_________(甲方)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银行____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 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 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 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 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 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 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 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 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 ‰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 %,乙方得 %。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 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 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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